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19版)
发布时间: 2019-12-23 浏览次数: 78

为保证我校一流学科特区人才制度的稳定实施,促进特区人才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科学合理的考核特区人才的聘期工作,现根据《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引进及培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符合度和达成度等五个方面。

(一)特区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为普通教师和学术树立典范,特区人才考核实行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二)特区人才须积极参加所聘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在学位点管理、学科评估、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中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参与工作;通过引进和培养相结合方式,建立一支结构(学历、年龄、职称、专业、学缘)合理、业务过硬的学术梯队;须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带领本学科瞄准国内外前沿领域,确保所聘学科综合实力取得显著进步,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起到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

(三)特区人才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为本科生或研究生系统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所授课程的教学效果须达到良好水平。

(四)特区人才须积极主动开展创新研究工作,切实履行《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引进及培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工作职责。

(五)特区人才必须围绕所聘一流学科总体建设目标开展各项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必须与所聘一流学科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完成岗位考核指标。特区人才考核实行研究成果一致性和符合度“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特区人才考核采取专家考核方式。聘期第一年的年度考核由各一流学科及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负责;聘期第二年的中期考核和聘期第三年的聘期考核,均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特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各一流学科及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组织,被考核人员填写《贵州大学一流学科特区人才考核表》,各一流学科及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特区人才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备案。在考核的基础上,由特区人才向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打算。

(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特区人才聘任第二年进行,由特区人才对照考核指标进行工作总结,经所聘一流学科初审通过后,报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材料,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答辩,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

(三)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在三年聘期结束后进行,由特区人才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所聘一流学科初审通过后,报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材料,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答辩,对其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和鉴定,给出特区人才考核等级。

三、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扣发下一年度薪金30%,所扣薪金待中期考核合格后补发;中期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学校扣发下一年度薪金50%,所扣薪金待聘期考核合格后补发;聘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协议。

聘期考核是对特区人才三年聘期的全面考核,考核等级作为新一轮聘任的依据,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一)考核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确定。特区人才考核等级由一流学科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确定标准为:

1.“优秀”标准: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特区人才可评定“优秀”等级:(1)职业道德、学术品质良好,为人师表;(2)根据《“贵州大学特设岗位”聘用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目标。(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提前完成聘期规定任务;②聘期内申请获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③聘期内入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主持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

2. “合格”标准。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特区人才可评定“合格”等级:(1)职业道德、学术品质良好,为人师表;(2)根据《“贵州大学特设岗位”聘用协议书》及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目标。

3. “不合格”标准。对于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特区人才,其考核等级“不合格”。

(二)特区人才聘期结束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符合应聘条件者可以参加新一轮遴选。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特区人才优先考虑续聘;特区人才A类、B类中期考核优秀者或聘期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教授;特区人才C类、D类中期考核优秀者或聘期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副教授。

考核等级为“合格”者可以参加新一轮竞聘。如因年龄、岗位等原因不能上岗者,将不再被聘为特区人才,自动转为与本人职称对应的教学科研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未完成服务期而调离学校者,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特区人才与学校的协议约定,追究其各项违约责任。

(三)考核不合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1. 校内人员按申请特区人才前学校实聘岗位聘用,由人事处核算聘期内原聘岗位政策性工资收入和实际业绩收入(按学校奖励性绩效政策核算)后,退回超额领取的薪金;

2. 校外引进人才,按省人社厅批复的实聘岗位聘用,由人事处核算聘期内享受的工资收入和实际业绩收入(按学校奖励性绩效政策核算)后,退回超额领取的年薪、购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等。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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